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110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3-09

执行日期:2009-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