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10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3-04

执行日期:2009-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