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08〕第699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0-22

执行日期:2008-10-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华会计网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我们研究制定了《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附件: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