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第5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14

执行日期:2008-05-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