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1条提到的有关股东个人名下车辆为企业经营使用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问题,请各地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于6月末前报到省局后统一明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