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2006〕第323号

法规分类:农业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2-18

执行日期:2006-12-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掌握“十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支持“三农”的投入情况,了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我们编制了《“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填报。

  一、填表要求

  1.统计单位要求。各地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在向下级单位布置工作时放大统计单位,但省级财政上报时务必严格按照下发的《“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中的要求填列。

  2.格式要求。各表格式原则上不得改变,除了表格中明示“……”表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之外,不得随意增减行、列。我们已将表格及填表说明加挂在财政系统内网首页,各地可财政部文件登录下载。

  二、报送要求

  1.报送方式。请各地正式发文报送,并通过财政系统内网将电子版发送给各联系人。发送电子版的要求是,每张工作表单独成为一个工作簿,即各地应当上报21个Excel文件,文件名称要标明上报单位和表格序号,例如,“XX省(市)表3—13”;务必将21个Excel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发送。

  2.时间要求。请各地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上报财政部农业司。请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填列统计表并加强联系,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张岩松(01068551427)魏维(01068551477)王瑶(01068551498)

  附件:1.“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

  2.《“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填表说明

  财政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