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财农(发)〔2006〕第3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1-09

执行日期:2006-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时,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

  二、各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在批复计划的财政年度内足额落实。否则,在大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评价时,被视为不合格,并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三、凡无正当理由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无论滞留在哪一级财政部门,均按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