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01

执行日期:2004-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5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4年凭证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00.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63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6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70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