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2004〕第74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25

执行日期:2004-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