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88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8-10

执行日期:2007-08-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