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77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17

执行日期:2007-07-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属于跨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