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5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04

执行日期:2007-04-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