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7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2-08

执行日期:2006-12-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