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6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11

执行日期:2006-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