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5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01

执行日期:2005-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