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5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0-18

执行日期:2005-10-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