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49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20

执行日期:2005-05-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来文反映,为适应商业银行“大集中”模式,应对银行卡业务高速发展的态势,中国银联开发了新一代中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投入使用后,中国银联提供的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全部在上海市完成。现将中国银联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银联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