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7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11

执行日期:2005-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