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33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18

执行日期:2005-04-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