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9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02

执行日期:2004-12-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1-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