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优发〔1992〕第2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0-14

执行日期:1992-10-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决定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将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一九八九年规定的每人每月85元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1 元, 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6元。

  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一九八九年规定的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一九八九年规定的每人每月25元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上述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另拨专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