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2〕第1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9-01

执行日期:1992-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