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同意收取晋煤外运服务费的复函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第18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4-23

执行日期:1992-04-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交通部:

  你部《关于要求审定晋煤外运办公室服务手续费的函》([91]交函财字83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收取晋煤外运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车辆标记吨位每吨每月一元。收取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管理费。

  晋煤外运服务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晋煤外运办公室的业务经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