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改办关于机关评会计的函

发文字号:人职司函〔1992〕第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2-19

执行日期:1992-02-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区职改办:

  新职改办字(92)002号文收阅。意见如下:

  1.鉴于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多次明确指示,在没有新规定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也不能评审任职资格。

  2.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3.在企事业单位受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工作后,其工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

  此复。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