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9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07

执行日期:2004-06-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