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第69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07

执行日期:2004-06-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