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人薪函〔1989〕第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3-09

执行日期:1989-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费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和职工增发补贴费的函》(88教初字007号)收悉。现对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工作比较在辛苦,为鼓励他们在本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服务,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上述学校中,除教师、校长、教导主任继续按原教育部《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的规定,享受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此办法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自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职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