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7〕第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1-09

执行日期:1987-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你区职工生活费补贴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你区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26%)不动。南北疆地区职工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这次你区调整生活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或费用。

  三、这次调整生活费补贴,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以先办,并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暂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