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科目调整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经字〔1986〕第11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08-11

执行日期:1986-08-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北京东四支行:

  我行决定从1986年9月起,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中的原“信贷资金存款”科目改为“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下设“合作基金存款”户;原“信托贷款”科目核算的货款相应转为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中核算(调整后,当月贷款月报做相应说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