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08〕第12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16

执行日期:2008-09-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