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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5-08
执行日期:1987-05-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很好,广泛开展的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必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生产资料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乱涨价、乱收费相当严重,如不坚决纠正,势必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建设,带动整个物价上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为刹住这股歪风,现将《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守法企业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国务院最近将组织生产资料价格监督检查组分赴各地,重点检查一九八六年以来主要生产资料和
运输
价格及收费执行情况。并且,今年还要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对检查出的物价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如有争议,要逐级上报。对企业自查出来的违纪收入,凡主动上缴财政的,一律免予处罚。各级物价部门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章名」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一、凡国家管理的生产资料价格、
交通
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都无权擅自变动,也不得搞变相加价、收费。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出售。凡年终未按计划完成生产、调拨任务,而将生产资料按计划外高价出售的,其销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额,除已交税款外,要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如执行确有困难,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其价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加价自销的生产资料,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最高限价。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主管部门发布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或浮动幅度以内自定价格,开展竞争。经纺工业原材料,仍按《国务院
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及稳定物价措施报告的通知》(国
发[1985]75号)规定执行,不准搞超产加价。
不论是实行最高限价、浮动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产品,企业之间都不得串通商定垄断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对临时价格要进行整顿。凡按规定实行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其成本年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临时价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如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的,相应降低下一年的临时价格。
对同一产品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临时价格的,应立即纠正。不纠正的,由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价差收入收缴中央财政。
六、铁路、
交通
等
运输
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加收费用经营。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规定的各项收费,要立即取消。延伸服务的收费,应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办法,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当前应着重清理整顿经营生产资料乱收费的问题。物资经销单位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准将计划内应当直达供应的物资强行中转。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也要逐步进行,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制止乱收费。
八、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集资,已经加价集资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通知》(国发[1986]80号)规定办理。
九、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维护物价纪律,不得纵容、支持企业乱涨价、乱收费,不得越权定价。擅自提价、加价的,如同级物价部门处理不了,可由上级物价部门进行查处,加价收入收缴上级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要加强对执行生产资料价格和各项收费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物价部门查出的违反物价纪律案件,要按规定没收全部违纪收入,还要分别情节轻重,处以违纪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以必要的处分。对告发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以保护,立功者应给予奖励。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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