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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二)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1-10
执行日期:1987-01-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文
国务院:
为了制止滥发补贴、津贴和奖金,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
同年八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了《关于
国家机关
和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若干控制和纠正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在滥发补贴、津贴,有的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有的自行提高退休待遇,有的将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补贴部分列入企业成本。
这些问题如不加以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很容易引起相互攀比,使消费基金失控,加剧总需求膨胀,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和理顺工资关系,也影响财政收支预算的平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有关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除国务院明文授权的地方可以自定以外,
其它
地区、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而自行决定的各种补贴(包括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补贴)、津贴,请各地区、各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将项目名称、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理结果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口子。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凡超出国家规定自行建立补贴、津贴和提高标准的,行政、
事业单位
不得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
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已挤占成本(或费用)的必须清理出来,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并照章纳税。
四、凡实行经济特区工资制度的,一律不得再搞经济特区补贴。凡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经济特区补贴的,应事先征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目前正在研究拟订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企业单位的行业、工种津贴问题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
如果企业内部确实需要建立或调整岗位津贴的,可从奖励基金中自行安排。
六、关于提高退休待遇问题,在处理时既要考虑目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沉重负担,还要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由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盘研究,报告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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