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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报告的通知(二)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08-18
执行日期:1986-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附件: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财政部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月)
全文
国务院:
目前,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在各地的企业有两万户左右。
这些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很大。
据初步统计,中央企业利润约××亿元,亏损约××亿元(包括由中央财政支付的粮、棉、油加价款)。
由于这些企业的盈亏列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难以监督管理,中央主管部门又“鞭长莫及”,漏洞很多,不少企业损失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严重。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财政部门可以继续派驻厂员”的指示,我们建议,财政部在十八个省、市财政厅(局)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实行就地监督和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在中央大中型企业较多、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十八个省、市财政厅(局)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进出口
业务较大的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深圳等主要口岸,还可单独设立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为财政部的派出单位,委托省、市财政厅(局)代管。财政部负责业务领导,日常工作由财政厅(局)负责管理。处级干部,由财政厅(局)提名,报财政部任命。
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专用资金和贷款的使用、归还情况;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初审意见;检查违反财经纪律事件,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十八个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编制为二千八百人,具体
分配
方案,由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下达。人员来源,主要从各地财税系统和工交、外贸、粮食、金融、农垦、文教等部门的干部中挑选,并从大专、中专毕业生中挑选一批。
人员条件,在职干部须从事财经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一般男同志在五十五岁以下,女同志在五十岁以下;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是学习财经专业的。
四、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由省、市财政厅(局)负责筹建。请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严格按要求选调人员。
五、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列为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拨款解决。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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