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9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7-30

执行日期:1992-07-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 甘肃、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进口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