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08

执行日期:1993-0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3)第6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个人或家庭举办营利性的剪裁技术培训班,应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其它有关规定,纳入登记注册范围,依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