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77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3-18

执行日期:1991-03-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10号)收悉。经商主管部门商业部,现答复如下:

  进口摄像机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范围,应按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下简称三省)的进口摄像机,应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

  对在三省省内或省外倒卖走私、特许减免税进口摄像机的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