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3-11

执行日期:1991-03-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