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发文字号:审办办发〔2004〕第89号

法规分类:审计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28

执行日期:2004-05-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2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各单位要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范围是自我国实施商业保险制度起至2004年5月31日;人员范围是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调入调出人员;购保范围是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财务核查方式为主,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和汇总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关表格报署。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