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8〕第2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27

执行日期:2008-03-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予以公布,并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内容,现决定对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字号

文   件   名   称

1

署监〔1999〕34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署监〔1999〕81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公告〔200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

4

公告〔200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的公告》

5

署监发〔2002〕5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