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8〕第1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04

执行日期:2008-03-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则列号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济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