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8〕第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2-01

执行日期:2008-0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