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中有关德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8〕第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04

执行日期:2008-01-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