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7〕第7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28

执行日期:2007-1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由于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7年版《税则》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应填报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中华会计网校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