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6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