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6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27

执行日期:2006-10-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