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5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1

执行日期:2006-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部分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