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1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4-07

执行日期:2006-05-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2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公布,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3年第66号公告第67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