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1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22

执行日期:2006-03-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