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45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21

执行日期:2008-05-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