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1-24

执行日期:2006-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